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高等教育办学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这些法规政策涵盖了高等教育的多个方面,从办学定位到师生权益,从质量保障到社会服务,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

在高等教育的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为教育领域的根本大法,明确了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规定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则是高等教育的专门法律,详细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方针、设立条件、学校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内容。《高等教育法》明确指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也从不同角度对高等教育相关事务进行了规范。
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层面,国务院及教育部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法律条款的执行要求。《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了高等学校的设立标准、审批程序和办学要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了学生的入学与注册、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与处分等内容,保障了学生的合法权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明确学校的办学宗旨、内部治理结构、办学活动等根本问题,这些规章文件为高等学校的日常管理提供了直接依据。
关于高等学校的设立与变更,法规政策有严格的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必须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立实施本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等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办学规模、办学性质等重大事项的变更,也需要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在高等学校的内部治理结构方面,法规政策强调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明确指出,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是高等教育法规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根据《教师法》和相关规定,高等学校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等权利,教师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等义务,学生的权利则包括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与评估是提升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健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实行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教育部组织开展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审核评估、专业认证等,旨在促进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自我评估、自我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高等学校还应当加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高等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也是法规政策关注的重点。《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和高效地使用、管理教育经费,依法接受监督,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形成多元化的办学格局。
以下是与高等教育法规政策相关的两个FAQs及解答:

问题1:高等学校在制定章程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章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解答:高等学校在制定章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二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规定;三是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历史文化传统;四是明确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五是保障师生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章程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学校名称、住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治理结构;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依据,经核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学校开展各项工作的基本准则。
问题2:学生在高等学校期间享有哪些申诉权利?如何行使申诉权利?
解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合理组成,处理申诉事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月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学生在行使申诉权利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明确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配合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调查核实工作,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执行,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暂停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