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办教育政策是规范和引导全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国家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深入推进,湖北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涵盖分类管理、规范办学、扶持发展、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策体系,旨在促进民办教育在教育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分类管理方面,湖北省明确实行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要求民办学校举办者自主申请分类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但应当明确办学结余分配办法,两类学校在设立标准、财政支持、收费政策、社会保障等方面实行差异化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享受税收优惠、用地划拨或优惠出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营利性民办学校则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办学用地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湖北省还规定,现有民办学校应当在本政策实施后三年内完成分类选择,过渡期内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在规范办学行为方面,湖北省强调民办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招生管理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实行“公民同招”,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或违规跨区域招生,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湖北省还规范了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要求民办学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审批机关的财务审计。
在扶持与引导方面,湖北省加大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特别是普惠性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升教师素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等,在师资队伍建设上,民办学校教师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继续教育、户籍迁移、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湖北省鼓励民办学校创新办学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给予政策倾斜。
在监督管理方面,湖北省建立了“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体系,教育、人社、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依规办学,定期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报告,主动公开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办学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北省还建立了民办教育信用评价体系,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财务管理等纳入信用管理,对信用良好的民办学校在项目申报、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相关问答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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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民办学校如何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选择后能否变更?
答: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提交分类选择申请,明确学校的办学属性,选择非营利性的,应当依法修改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选择营利性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分类选择完成后,原则上不得变更,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重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保障师生和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
问: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是否有同等权利?
答:根据湖北省民办教育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定、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继续教育、户籍迁移、住房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提高教师待遇和保障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