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作为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省份,始终将教育事业发展置于优先战略地位,通过出台一系列教育用地优惠政策,为各类教育设施建设提供土地要素保障,助力教育资源扩容提质与区域教育均衡发展,这些政策涵盖从公办学校到民办教育、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多领域,形成了覆盖教育用地全生命周期的支持体系,为辽宁教育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

政策框架与核心内容
辽宁省教育用地优惠政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国家关于支持教育发展的系列文件为依据,结合本省实际,通过省、市、县三级联动实施,形成了“规划引领、分类保障、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的政策框架,核心内容包括用地规划倾斜、供地方式优惠、税费减免及审批流程简化等维度,旨在降低教育机构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规划优先保障教育用地需求
各级政府将教育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优先保障,确保新建、改扩建学校项目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中,按标准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明确生均用地指标:普通小学生均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0平方米,高中不低于25平方米;高等院校生均教学行政用地不低于0.5亩,确保教育设施与城市人口增长同步匹配,对于纳入省级重点项目的基础教育设施,可开辟“绿色通道”,允许使用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指标。
(二)差异化供地政策降低用地成本
根据教育机构类型和性质,实行差异化供地方式:
- 公办教育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小学、高校)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划拨用地。
- 营利性民办教育用地:以租赁、出让方式供应,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租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租金水平。
- 高等教育与科研用地:对高校新校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教育科研设施,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地,年期最高50年,降低初始用地成本。
(三)税费减免与配套支持
教育用地建设环节享受多项税费优惠:免征教育设施建设的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场馆、教学楼等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涉及的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按50%征收,鼓励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存量土地改建为教育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
政策实施范围与对象
辽宁省教育用地优惠政策覆盖各级各类教育机构,重点保障以下领域:
- 基础教育:公办及普惠性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扩建项目,重点支持农村地区、城市薄弱学校及“双减”政策下的课后服务设施建设。
- 职业教育:高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实训基地产教融合项目,校企合作共建的产业学院、实训中心用地。
- 高等教育:高校“双一流”建设、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建设所需用地,以及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基地用地。
- 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等公益性教育设施用地,实行应保尽保。
政策保障与管理机制
为确保政策落地,辽宁省建立了多部门协同机制:
- 简化审批流程:教育用地项目由教育部门预审后,自然资源部门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
- 动态监管与退出机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取得划拨用地后,若擅自改变办学性质或用于非教育用途,政府有权收回土地;营利性学校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教育用途条款。
- 监督考核:将教育用地保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教育督导考核体系,对未完成年度教育用地供应目标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
政策成效与发展方向
近年来,通过优惠政策实施,辽宁省累计保障教育用地超5万亩,新建、改扩建学校800余所,新增学位40余万个,有效缓解了“入学难”“大班额”问题,沈阳、大连等市通过存量盘活,利用闲置工业用地改建职业院校20余所,带动教育投资超300亿元。
辽宁省将进一步优化政策:扩大弹性年期出让适用范围,探索教育用地“带方案”出让模式;支持高校通过科研用地作价入股、合作共建等方式推动产学研融合;建立教育用地供需动态监测平台,实现精准保障,为辽宁全面振兴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教育用地优惠政策要点对比表
| 适用对象 | 供地方式 | 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 税费减免政策 |
|---|---|---|---|
| 公办学校 | 划拨 | 免收 | 免征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 划拨 | 免收 | 同公办学校 |
| 营利性民办学校 | 租赁/出让 | 出让价≥工业用地最低价70%;租金参照工业标准 | 减半征收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 |
| 高校及科研机构 | 弹性年期出让(≤50年) | 出让价≥工业用地最低价50% | 免征教育科研设施建设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
相关问答FAQs
Q1: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教育用地出让时,是否可以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A:可以,根据辽宁省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出让方式取得教育用地,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剩余款项原则上不超过1年,不计利息,具体分期方案可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有效减轻办学机构资金压力。
Q2:利用闲置厂房改建为普惠性幼儿园,用地性质如何变更?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吗?
A:利用闲置厂房、仓库等改建普惠性幼儿园,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可向县级以上政府申请用地性质变更,不增收土地价款,若原用地为划拨性质,改建后可继续保留划拨,若为出让或租赁性质,用途变更后土地使用年期可延续原期限,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但需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