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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教育企业作为国家重点支持的社会领域之一,在税收政策方面享受了诸多优惠措施,这些政策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旨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促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以下从不同税种和企业类型出发,详细梳理教育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教育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流转税,教育企业在提供特定教育服务时,可依法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1. 学历教育服务免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包括符合规定的民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学校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等从事的学历教育服务,其收取的符合条件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收入,均属于免税范围。
  2. 非学历教育服务税收优惠:对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如职业技能培训、艺术培训、语言培训等,一般按“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但如果教育企业属于小微企业(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3. 教育机构自产自用教学用品免税:教育机构用于教学科研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特定主体免税:由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其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这些学校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教用品,可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免税待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教育企业,尤其是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可享受显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1. 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免税资格: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如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符合规定的学费收入等)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营利性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与教育无关的经营活动收入等)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三免三减半”优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以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前三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部分教育企业若涉及上述项目(如农业技术培训、环保教育实践基地等),可适用该政策。
  3.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教育企业,可享受普惠性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10%)。
  4.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教育企业从事教育教学方法、课程体系、教育技术等方面的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可达到100%,即按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教育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

  1. 个人捐赠教育事业的税前扣除: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员工向教育机构的捐赠,同样可适用此政策。
  2. 教育机构员工的免税补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职工发放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教师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等教育专项津贴,通常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相关税收政策

  1.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非营利性教育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营利性教育机构若从事学历教育服务,其自用的房产、土地也可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2. 印花税优惠:教育机构与办学相关的合同,如技术转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等,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事业单位按规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通常也免征印花税。

教育企业税收政策适用表

税种 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具体条件
增值税 学历教育服务免税 各级学历教育学校(含民办) 提供学历教育服务,收取规定范围内的学费、住宿费等
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免税 小规模教育企业 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度≤30万元)
企业所得税 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 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接受捐赠、政府补助等收入
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教育企业 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分档享受减计所得优惠
个人所得税 个人捐赠税前扣除 向教育捐赠的个人/企业 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用房产土地免税 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自用的房产、土地

相关问答FAQs

Q1:民办教育企业如何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对税收政策有何影响?
A: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可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税收政策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收入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而营利性民办学校需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但可享受小微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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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教育企业同时经营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A:教育企业若同时经营学历教育(免税)和非学历教育(应税)等不同项目,需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的销售额、进项税额等,无法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将不得免税项目的销售额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合计,按照免税项目对应的征收率(如小规模纳税人3%)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需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在应税收入中扣除,以确保税基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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